一、《氣瓶安全技術規(guī)程》
9.3 定期檢驗周期
鋼質無縫氣瓶、鋼質焊接氣瓶、鋁合金無縫氣瓶:
1)腐蝕性氣體、海水等腐蝕性環(huán)境,檢驗周期兩年;
2)氮、六氟化硫、四氟甲烷及惰性氣體,檢驗周期五年;
3)純度≥99.999%的高純氣體,有劇毒的檢驗周期五年,其他的檢驗周期8年;
4)混合氣體,按混合氣體中檢驗周期最短的氣體特性確定(微量組分除外);
5)其他氣體,檢驗周期三年。
二、《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》
3.2 檢驗周期
(1)盛裝純度≥99.999%的無腐蝕性高純度氣體的氣瓶,每五年檢驗一次;
(2)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,每兩年檢驗一次;
(3)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;
(4)盛裝混合氣體的氣瓶,其檢驗周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周期最短的氣體確定。
在使用過程中,若發(fā)現(xiàn)氣瓶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重新進行檢驗。
三、《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》
3.2 檢驗周期
a 盛裝氮氣、六氟乙烷、惰性氣體以及純度≥99.999%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的氣瓶,每五年檢驗一次;
b 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,每兩年檢驗一次;
c 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;
d 盛裝混合氣體的氣瓶,其檢驗周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周期最短的氣體確定。
結論:七氟丙烷、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氣瓶每3年, 氮氣驅動瓶每5年,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,以確保其滅火有效性和使用安全性。